常被忽略的遺產規劃 生活資訊

很多客戶做遺產規劃時,往往只考慮到財產分配事宜;比較細心的客戶,也只加上監護人人選,大部人都忽略了比分配遺產更重要的事,就是自身醫療的安排。

不論是疫情前或在疫情當中,有不少夫妻客戶常跟筆者說,遺產規劃安排好後,便可安心去旅遊;就算遭遇不測,遺產亦已作出安排,交給後人。然而,由於是一起出遊,更需要規劃自身醫療;資產安排是為後人,醫療安排則是為自己本人。筆者今期為大家介紹兩種自身醫療的安排,醫療委託書(Health Care Proxy)和生前意願書(Living Will)。

醫療委託書,是當自己沒有能力做醫療決定時,受託人便會為自己作出醫療決定。生前意願書,是當自己失去意識時,醫護人員會按照自己在生前意願書內的選項,為自己作出治療。那兩者有什麼相同及不同之處?

相同的是,兩者都是在自己無法作出醫療決定時使用。不同的是,醫療委託書只說明委託人知道自己的醫療意願,但不需要在醫療委託書內,訂明自己的醫療決定;受託人一般亦沒有範圍限制,可為委託人作出任何醫療決定。而生前意願書,一般需要在內訂明醫療問題的選項,當自己無法作醫療決定時,醫護人員可按照自己在生前意願書內的選項,為自己治療;但範圍比較狹窄,一般只包括生前意願書內的醫療選項。

那兩者如何選擇,或兩者皆需要?如果醫療委託書內的受託人,完全清楚委託人的醫療意願,那麼有醫療委託書便足夠;但如果受託人不是很清楚委託人的醫療意願,或不完全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做醫療安排,那委託人可在生前意願書內的特定醫療選項上,為自己提前作出選擇。然而,生前意願書特定選項數目有限,只對較重要的醫療作出選項;在生前意願書沒有預設的選項上,便不知如何處理。另外,如醫療委託書內受託人的選擇,與生前意願書內的選項上有衝突,醫護人員會按照生前意願書內的選項去處理。

有些人會問,發生這樣的問題時,自己的配偶不是可以處理嗎?一般來說是,但假設夫妻一起旅遊,且一起出意外,再假設有三名子女;在法律上,一般來說每一名子女都有相同的權利,為夫妻二人作出醫療決定,如果每一名子女的意向都不相同,那醫護人員應該遵照哪位子女的選擇呢?因此,如準備作遺產規劃,遺囑信託留下資產給後人固然重要,為自己準備醫療委託書或生前意願書,更是不可或缺。

以上文章,筆者沿用紐約州法律撰寫,讀者可向當地的專業人士諮詢相關事宜。

常被忽略的遺產規劃|李兆樑律師/會計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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